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新疆出产建设兵团财务局:为促进以石脑油为质料的国产乙烯和芳烃类产品与进口同种类型的产品的公平竞争,经国务院同意,现将石脑油等部分成品油消费税方针调整如下:一、自2008年1月1日起,对石脑油、溶剂油、润滑油按每升0.2元征收消费税,燃料油按每升0.1元征收消费税。二、自2008年1月1日起至2010年l2月31日止,进口石脑油和国产的用作乙烯、芳烃类产品质料的石脑油免征消费税。出产企业直接对外出售的石脑油应按规则征收消费税。石脑油消费税的具体征、免税办理办法由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另行拟定。三、以外购或托付加工回收的已税石脑油、润滑油、燃料油为质料出产的应税消费品,准予从消费税应纳税额中扣除质料已纳的消费税税款。抵扣税款的计算公式为:当期准予扣除的外购应税消费品已纳税款=当期准予扣除外购应税消费品数量×外购应税消费品单位税额。四、本告诉自2008年1月1日起履行。在2007年12月31日曾经石脑油应缴末缴的消费税,各地主管税务机关应抓住进行清缴。原《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和完善消费税方针的告诉》(财税〔2006〕33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整和完善消费税方针征收办理规则的告诉》(国税发〔2006〕49号)规则与本告诉有冲突的,以本告诉规则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