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保障性住房承租人欠租能否直接要求其腾退
承租人欠租的行为以及租赁合同期满后未重新申请的行为,需要经过一定的程序,而不能直接要求其腾退房屋。
成都市城乡房产管理局《保障性住房违规使用行为处理程序》(即成房发【2012】136号文件,以下简称《处理程序》)第九条规定:“保障性住房违规使用行为受理后,市公管中心应当立即组织工作人员了解情况、实地调查收集证据,核实违反相关规定的行为,承担该保障性住房物业服务的物业服务企业应当积极主动予以配合。”第十条规定:“调查应当制作《调查询问笔录》,并告知当事人认定违反相关规定的行为的事实、拟作出相应处理的理由和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和申辩的权利。”第十一条规定:“对于调查属实的,市公管中心按照本程序予以相应处理。”由此可知,针对违反相关规定的行为是否成立,一定要经过调查这一程序,调查核实违反相关规定的行为成立的,才能按照违反相关规定的行为做处理。
《处理程序》第十六条规定:“无正当理由累计6个月以上未交纳租赁型保障性住房租金的,按以下程序进行处理:(一)市公管中心按照法律规定和租赁合同的规定,书面告知违规使用者解除合同,并要求违规使用者限期腾退保障性住房;(二)物业服务企业将该告知书送达至违规使用者;(三)市公管中心会同物业服务企业督促违规使用者限期腾退保障性住房;(四)违规使用者逾期拒不腾退的,市公管中心按照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违规使用者腾退保障性住房。”第十七条规定:“租赁型保障性住房租赁合同期限届满时未重新申请的,按以下程序做处理:(一)市公管中心书面告知违规使用者限期腾退保障性住房;物业服务企业将该告知书送达至违规使用者;(二)市公管中心会同物业服务企业督促违规使用者限期腾退保障性住房;(三)违规使用者逾期拒不腾退的,市公管中心按照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承租人腾退保障性住房。”
依据以上规定,成都市公管中心有权对超过六月未交纳租金的租户,采取上述第十六、十七条之规定程序做处理,但不能直接要求承租人腾退,只有通过书面告知、送达、督促后,违规使用者逾期拒不腾退的,市公管中心才能按照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承租人腾退保障性住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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